证券时报记者 臧晓松
8月15日晚间,吉比特(603444)(603444)披露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达5.04亿元。今年上半年,吉比特实现净利润6.76亿元,这也意味着,此次分红占上半年净利润的74.60%。其中,正在减持的实控人卢竑岩将获得近1.5亿元分红。
值得关注的是,吉比特大手笔分红早有先例。去年10月,吉比特披露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每10股派发140元现金,合计金额达到10.06亿元,占同期净利润的99.45%,实控人卢竑岩获得超过3亿元分红。在接下来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吉比特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6亿元。2022年全年,吉比特共计分红超12亿元,占2022年全年净利润的83.63%。
拟分红逾5亿元
实控人分得1.5亿元
吉比特此次高比例分红早有预兆。
今年6月,接待调研时,吉比特就曾回应是否考虑中期分红的话题,称将继续保持较高比例现金分红策略,“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有意愿提高分红频次。”
8月15日晚间披露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49亿元,同比下降6.44%;净利润6.76亿元,同比下降1.8%。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29.37亿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19.21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控股股东卢竑岩减持期间推出的。
今年4月18日,吉比特披露的减持计划显示,因个人资金需求,卢竑岩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78%。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卢竑岩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62.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3%。
截至8月14日,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卢竑岩共减持公司股份21.69万股,减持总金额1.19亿元,最新持股数量为2141.26万股,持股比例29.72%。若按最新披露的数据计算,卢竑岩将获得近1.5亿元分红。
2022年度分红超12亿元
高股价、高分红,吉比特一直被外界称作“游戏茅”。
截至8月15日收盘,吉比特股价收报431元/股,跌幅2.85%,最新总市值为310亿元。今年以来,公司股价涨幅34.05%。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吉比特现金分红总额分别为1.87亿元、7.19亿元、3.59亿元、8.62亿元;股利支付率分别为30.65%、99.43%、44.41%、82.41%。在2021年年报中,吉比特宣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50亿元(含税),占2021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78.30%。
2022年10月26日,吉比特披露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拟每10股派发140元现金,合计金额达到10.06亿元。202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0.12亿元,此次分红占202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99.45%,根据持股比例计算,卢竑岩可获得超过3亿元分红。在该方案披露后,吉比特股价次日涨停。
接下来的2022年年报中,吉比特又宣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16亿元。2022年全年,吉比特共计分红超12亿元,占2022年全年净利润的83.63%,因此被外界称为“清仓式分红”。在2022年年报中,吉比特提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算上尚未实施的2023年半年度分红,自2017年1月上市以来,吉比特累计现金分红将达到52.98亿元,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净额的5.89倍。
上个月因维权引发关注
吉比特上次引发关注,是因为7月份披露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年5月,吉比特全资子公司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简称“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2013P03地块”的A4号楼整栋办公楼。装修施工单位在2021年7月进场时,发现A4办公楼存在多项建筑结构质量问题。
2023年1月,雷霆互动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相关购房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主张厦门路桥退还雷霆互动购房款及利息,赔偿雷霆互动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物业服务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为5亿元。
5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雷霆互动的起诉,认为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122份独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不同法律关系,雷霆互动应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6日,雷霆互动就上述案件依法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7日,雷霆互动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该法院已受理雷霆互动提出的上诉请求。吉比特在半年报中表示,该案件尚处于上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